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康娟
91120103103362514F
--
-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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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439

法院公告 311

开庭公告 573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津市场监管(西)食变许准变字﹝2023﹞第02696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023-05-12
2028-05-11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109200538532535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您(贵单位)于2023年01月10日,就牌匾设置向本机关提出的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许可(不含公交候车亭附属广告及公交车体广告设施)(市级权限委托市内六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第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您(贵单位)户外广告设施许可的申请,审批类别:行政许可,许可有效期:从2023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适用范围:本市。请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名称)将依法对您(贵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请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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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2025-01-1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3
20191015102042541585
新标准
设立
二次供水单位--设立,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2019-10-16
2099-12-3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4
91120103103362514F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1994-02-25
2099-12-31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3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03民初1830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N某某
255272.77
一、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249769.62元; 二、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5月12日的罚息5502.76元、复利0.39元及自2023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4.5元,由被告N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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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2
--
(2023)津0103民初1831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S某某
115698.1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112821.79元; 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利息190.27元,罚息2681.49元、复利4.55元及自2023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5元,由被告S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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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3
--
(2023)津0103民初1830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Z某某
216706.73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207483.66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罚息9222.98元、复利0.09元及自2023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5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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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4
--
(2023)津0103民初1831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W某某
299766.13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283300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利息390.02元、罚息16053.67元、复利22.44元及自2023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1.5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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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5
--
(2023)津0103民初1831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C某某
307112.89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利息590.08元、罚息6510元、复利12.81元及自2023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9.5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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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6
--
(2023)津0103民初1831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G某某
308569.05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5月12日的利息1392.87元、罚息7148.75元、复利27.43元及自2023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4.5元,由被告G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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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7
--
(2023)津0103民初1580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L某某
307013.69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298499.82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9月8日的罚息8510.51元、复利3.36元及自2023年9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3.5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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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8
--
(2023)津0103民初1541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C某某
122080.21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120600元;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9月8日的罚息1478.47元、复利1.74元及自2023年9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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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9
--
(2023)津0103民初1541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T某某
220897.9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214100元; 二、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9月8日的利息181.33元、罚息6610.35元、复利6.22元及自2023年9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8.5元,由被告T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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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10
--
(2023)津0103民初1539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天津优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彬
983284.34
一、被告天津优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955915.84元; 二、被告天津优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23年9月8日的利息1348.75元、罚息25808.44元、复利211.31元及自2023年9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1.5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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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法院公告 31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Z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W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G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G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8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08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开庭公告 57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原告:
Z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2
--
--
其他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致辰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3
--
--
第三人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4
--
--
其他
原告:
Z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5
--
--
其他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致辰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6
--
--
其他
原告:
H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7
--
--
其他
原告:
H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8
--
--
其他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融创淇元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9
--
--
其他
原告:
H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10
--
--
其他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融创淇元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