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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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浙0381民初4410号 | 原告 | 原告: 瑞安市佳信家政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嘉宝锦园业主委员会,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300 | 一、被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瑞安市佳信家政有限公司工程款1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瑞安市佳信家政有限公司对被告瑞安市嘉宝锦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 ...更多 | 2016-07-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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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浙0381民初04410号 | 原告 | 原告: 瑞安市佳信家政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嘉宝锦园业主委员会,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16-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