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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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中国税)许准字〔2018〕第(3512)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6 月n 26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6 月n 26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空 | -- | 有限公司变更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吴中国税)许受字〔2018〕第(1285)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6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6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4 | (吴中国税)许受字〔2018〕第(618)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6 月n 26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6 月n 26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5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7 月n 2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7 月n 2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6 | (吴中税)许变准字〔2018〕第(6)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7 月n 2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7 月n 2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7 | (吴中国税)许准字〔2018〕第(3513)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6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6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8 | (吴中税)许受字〔2018〕第(16)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7 月n 2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7 月n 2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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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6执420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2-0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6民初232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洛林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禾基凯佳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 58600 | 被告苏州禾基凯佳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洛林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8600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4元,由原告上海洛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9元,被告苏州禾基凯佳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20-07-13 |
3 | 其他 | (2019)苏0506民初1687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昆山市周市创恒电热设备厂 被告: 苏州禾基凯佳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禾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创恒电热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8元,财产保全费692元,合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创恒电热设备厂负担。 ...更多 | 2019-04-1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06民初9552号之三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协成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禾基凯佳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 283333 | 准许原告深圳市协成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5元、财产保全费1936元,合计人民币4711元,由原告深圳市协成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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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6民初232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洛林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禾基凯佳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06民初9552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协成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禾基凯佳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