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张卫雄
91440101MA59RJT75R
5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海珠区聚德北路1号首层01(部位:聚德花苑二期三角地首层肉菜市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2条,被执行人2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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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9月10日的租金(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按每月262395元计,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按每月275515元计)共计1695072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交还涉案场地之日(2023年5月6日)止的占用费(按每月275515元计)共计2167384.67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63567.7元(以上述金额共计19118104.7元作为本金,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23年6月22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以上合计191816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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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2023〕粤01民终7811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
--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恒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按每月238000元计,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按每月249900元计,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按每月262395元计,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按每月275515元计)给珠江公司;二、金源公司、刘文、张卫雄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珠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714元,由珠江公司负担29407元,恒丰公司、金源公司、刘文、张卫雄共同负担58307元。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恒丰公司、金源公司、刘文、张卫雄向本院提交《关于理顺聚德花苑二期首层市场项目工作的复函》及附件《承诺书》,其中上述复函住保办表示在金源公司及恒丰公司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之日起同意金源公司以恒丰公司的名义提交相关函件,相关权利义务转由恒丰公司承担。《承诺书》载明:“…现作出以下承诺:在合同期限内,若恒丰公司在经营管理上述肉菜市场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金源公司以其股份、恒丰公司以其股本承担连带责任;因经营该肉菜市场产生的争议及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责任,由金源公司以其股份、恒丰公司及其股东自行承担,与贵中心无关。承诺方:1.金源公司(盖有公章);2.股东:刘文(签名);3.恒丰公司(盖有公章);4.股东:张卫雄(签名)。日期:2017年12月8日。”恒丰公司、金源公司、刘文、张卫雄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根据《承诺书》的内容,金源公司仅以其股份(在恒丰公司的股份)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金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刘文没有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该《承诺书》已取代《股东担保承诺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珠江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对证明事项有不同的意见,承诺书是金源公司单方作出的,属于一个新的承诺,该承诺并不排除金源公司原先承诺的责任承担。住保办表示对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本院责令,恒丰公司、金源公司、刘文、张卫雄向本院提交《金源、恒丰公司股权情况说明》,载明:1.金源公司与住保办于2017年5月8日签订合同至今,股东及股权信息未发生变更。股东冯晓敏持股比例29%,陈诗槐持股比例36%,刘文持股比例35%。2.根据从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公司章程等显示的恒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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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粤01民终362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05-10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05执10666号
2023-08-01
(2023)粤01民终7811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105执14518号
2021-05-21
(2021)粤01民终3621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655712
(2024)粤0105执恢515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4-04-03
2
19181672
(2023)粤0105执10666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5202101200141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经理备案
2017-08-09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201707230014
旧标准
--
企业设立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05201808200011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4
05201802050040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5
05202106180260
新标准
通知书
监事备案
2017-08-09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05202107060053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经理备案,章程备案
2017-08-09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05202001200035
新标准
通知书
监事备案
2020-01-17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民终781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720元,由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卫雄共同负担38360元,L某某负担383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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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2
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3621号
上诉人
-
255830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28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28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28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L某某、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25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714元,由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407元;由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58307元,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2915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714元,由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407元;由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58307元,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2915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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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3
合同纠纷
(2020)粤0105民初12864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文,Z某某
--
一、被告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按每月238000元计,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按每月249900元计,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按每月262395元计,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按每月275515元计)给原告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7714元,由原告负担29407元,四被告共同负担58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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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
L某某、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2
地方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3
地方法院公告
执行异议
L某某、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4
地方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5
地方法院公告
--
Z某某、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5-13
6
地方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7811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25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788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20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2840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01-16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16746号
原告
原告:
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9-19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2840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4-12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2840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2840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3-22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2840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3-07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16746号
原告
原告:
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8-16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3621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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