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金龙复合材料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沈金龙
91320509661774433T
40万元人民币
-
七都东庙桥村28组(更浦路南侧)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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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1566号
原告
原告:
吴江市金龙复合材料厂
被告:
宁波海曙鑫鼎机电有限公司
1699855.86
被告宁波海曙鑫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金龙复合材料厂货款1699855.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99855.86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0305元,由被告宁波海曙鑫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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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2
其他
(2022)浙0212执199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19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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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1566号
原告
原告:
吴江市金龙复合材料厂
被告:
宁波海曙鑫鼎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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