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希花
9141062109092699XR
2600万元人民币
-
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村东
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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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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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9-04-15
〔2019〕豫0522执1200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6-27
〔2017〕苏1091执474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苏1091执474号
2017-06-27
(2016)苏1091民初1157号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224656
(2024)豫0611执327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24-01-19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鹤建综﹝2019﹞第40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019-12-12
2024-12-13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621民初2037号
原告
原告:
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
150000
被告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50000元,并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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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2
合同纠纷
(2020)豫0621执85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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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3
合同纠纷
(2019)豫0602民初634之一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浚县丕山水泥厂,申庆山,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申留英,X某某,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Z某某
--
准许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S某某、S某某、X某某、Z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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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4
合同纠纷
(2019)豫0602民初635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
8000000
一、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 二、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8.75‰计算;自2018年11月25日起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8.75‰基础上加收50%即月息13.12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 三、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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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5
合同纠纷
(2019)豫0602民初634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浚县丕山水泥厂,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
17900000
一、被告浚县丕山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00000元; 二、被告浚县丕山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7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8.4875‰计算;自2018年12月6日起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8.4875‰基础上加收50%即月息12.7312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 三、被告浚县丕山水泥厂给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浚县丕山水泥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00元,由被告浚县丕山水泥厂、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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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6
合同纠纷
(2019)豫0602民初635之一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Z某某,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申留英,X某某
--
准许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S某某、X某某、Z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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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7
合同纠纷
(2019)豫0602民初636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申留英,X某某
8000000
一、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9年9月26日到期; 二、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 三、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8.3125‰计算;自2019年9月27日起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8.3125‰基础上加收50%即月息12.4687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 四、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被告Z某某、S某某、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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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522执120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W某某履行给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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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9
合同纠纷
(2019)豫0602执保114号
其他
-
--
--
2019-09-10
10
合同纠纷
(2019)豫0602执保128号
被申请人
-
--
--
2019-09-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豫0621民初2037号
原告
原告:
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
浚县人民法院
2021-07-15
2
其他
(2016)苏1091民初1170号
被告
原告: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Z某某,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浚县丕山水泥厂,S某某
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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