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江锋
9135040008162843X4
52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和平中街状元阁(F地块)1层2#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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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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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其他
罚款23.5万元
235000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2020-07-30
明银罚字〔2020〕7号

裁判文书 6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闽0429民初46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L某某
1131449.49
一、M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31449.49元;二、M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共同内向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利息(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为8332.3元,之后的利息自2023年4月1日起按【2017】A05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M某某、L某某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058元,减半收取计75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29元,由M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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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2
合同纠纷
(2023)闽0429执3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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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3
--
(2022)闽0429民初111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江,Q某某,L某某
100000
一、周江**、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周江**、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2086.26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编号为[2022]M004号《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L某某对周江**、Q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江**、Q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1.7元,减半收取计117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40.85元,由周江**、Q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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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4
合同纠纷
(2022)闽0429民初1083号之一
申请人
-
--
解除对L某某、L某某账户的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XXX号迎宾小区9幢XXX室、1层18号杂物间【闽(2020)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XXXX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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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5
合同纠纷
(2022)闽0429执88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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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6
合同纠纷
(2022)闽0429民初1081号
申请人
-
8000
冻结L某某银行账户存款8000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元,由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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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7
合同纠纷
(2022)闽0429民初981号
申请人
-
55000
冻结被申请人D某某、W某某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D某某、W某某同等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总保全金额以55000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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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8
合同纠纷
(2022)闽0429民初929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H某某
100000
一、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526.5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编号为【2021】XXXX号《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H某某对X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H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X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5元,减半收取计117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45.25元,由X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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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9
合同纠纷
(2022)闽0429民初570号之一
申请人
-
330000
解除对L某某开设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的623XXXX073账户的存款3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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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10
合同纠纷
(2022)闽0429执22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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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开庭公告 2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429民初46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4-06-11
2
--
(2024)闽0429民初44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Q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4-05-20
3
--
(2024)闽0429民初44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Q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4-05-20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429民初64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7-11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429民初64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7-11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429民初46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L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6-01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429民初36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X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5-09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429民初36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T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5-09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429民初349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4-27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4-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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