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曹靖棂
91520100789751687A
1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302号广电总局新大楼7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7条,裁判文书2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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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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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5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5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4655361.00元
4655361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0-10-16
〔2017〕黔0115民初5142号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3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3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3-07-0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03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2-07-07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0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1-07-21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7-07-14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0-07-28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黔0115执2833号
2020-10-16
(2017)黔0115民初5142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黔0115执1260号
2020-04-28
(2017)黔0115民初5142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0)黔0115执126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黔0115执1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10-21
2
追偿权纠纷
(2017)黔0115民初5142号
被告
原告:
贵阳高新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北柒星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天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程智力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薛萍,曹靖棂
4608636
一、被告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贵阳高新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45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贵阳高新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8636元; 上述给付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原告贵阳高新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10423台机器设备﹝登记编号:高新工商(2016)抵字第002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前项抵押财产用于清偿后不足部分,原告贵阳高新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X某某、C某某名下合计持有100%且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编号:(筑08)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09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亦可由被告贵州北柒星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天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程智力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X某某、C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贵阳高新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25元,由原告贵阳高新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柒星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天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程智力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X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46725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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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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