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崇慧慧
91320506MA1WU7AX4Q
200万
-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谊路28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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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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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5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6-1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4-01-17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6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5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6-12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有限公司设立
--
2099-12-31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吴中税)许准字〔2018〕第(40)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7 月n 2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7 月n 2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沪0105民初23227号
被告
原告: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崇慧慧
109218.29
一、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48,429.78元;二、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至2022年10月9日的利息888.68元,逾期利息11,470.05元;三、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贷款本金48,429.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13.47%计算支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若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苏EXXX**”,车架号为“LSGAR5AL6KH031052”的车辆与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五、被告崇慧慧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崇慧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9.86元,由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崇慧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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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21执932号
被告
被告:
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崇慧慧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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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621民初号5341号
被告
原告:
海安县驰恒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崇慧慧
87369.8
一、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驰恒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736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7369.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对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海安县驰恒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4元,诉讼保全费913元,合计2897元,由原告海安县驰恒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付负担50元,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连带负担284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银行账号:32×××16-0262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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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6执276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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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621执保995号
被申请人
-
--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5341号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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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05民初23227号
被告
原告: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2-11-2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05民初23227号
被告
原告: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2-11-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621民初5341号
被告
原告:
海安县驰恒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0-12-30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0506民初8769号
被告
原告:
苏州聚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19-12-11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0506民初8769号
被告
原告:
苏州聚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19-1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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