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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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041号
被上诉人
-
396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由上诉人重庆勤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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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2
--
(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29号
被上诉人
-
107900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2)津法民初字第08979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市江津区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江津区浩阳电器厂消防安全出口指示灯和表出线、拆配电室、拆外线电杆两基工程款共计58969.08元,并以工程款58969.08元为基数,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利随本清; 三、驳回重庆市江津区浩阳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重庆市江津区浩阳电器厂负担1115元,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市江津区委员会负担13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重庆市江津区浩阳电器厂负担1115元,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市江津区委员会负担1343元。(双方在履行本判决时相互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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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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