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华夏铜管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杨茂华
913403237647924079
1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谷阳路东侧公路局西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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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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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皖0323执126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3执126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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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2
合同纠纷
(2016)皖0323执63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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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3
合同纠纷
(2017)皖0322执968号
被告
原告: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固镇县华夏铜管业有限公司
--
终结(2017)皖0322执9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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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4
合同纠纷
(2018)皖03民再18号
被上诉人
-
1364333.33
驳回上诉,维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再4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79元,由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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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5
合同纠纷
(2017)皖0323民再4号
被告
-
55363797
一、撤销本院(2016)皖032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固镇县华夏铜管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999428.87元,利息1004368.1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8日),共计19003797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的利息;违约金3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原审被告固镇县华夏铜管业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履行期届满前履行还款义务,原审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原审被告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固镇县凯祥时代广场酒店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固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在1800万元数额内实现抵押权。 三、被告Y某某、H某某对第一项未履行部分且数额在1800万元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37983元,由被告固镇县华夏铜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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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6
合同纠纷
(2017)皖0323民监3号
被告
-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7-07-27
7
合同纠纷
(2016)皖0323民初422号
被告
原告: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固镇县华夏铜管业有限公司,杨茂华,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H某某
19363797
一、被告固镇县华夏铜管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999428.87元,利息1004368.1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共计19003797.00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的利息;违约金3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Y某某、H某某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二、如被告固镇县华夏铜管业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履行期届满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固镇县凯祥时代广场酒店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固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 案件受理费137983元,由被告固镇县华夏铜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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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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