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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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罚款 200000 元 | -- |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洪分局 | 2017-05-24 | 沈环保于罚〔2017〕5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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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114执316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辽0114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7-27 |
2 | 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执3165-4号 | 其他 | - | -- | 请协助执行 | 2021-06-11 |
3 | 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执3165-5号 | 其他 | - | -- | -- | 2021-06-11 |
4 | 劳动争议 | (2021)辽0114民初226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 2021-05-17 |
5 | 劳动争议 | (2021)辽0114执896号 | 其他 | - | -- | -- | 2021-03-01 |
6 | 劳动争议 | (2021)辽0114执896-1号 | 其他 | - | 593771.18 |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593771.18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更多 | 2021-02-23 |
7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民终9471号 | 上诉人 | - | 380748.28 | 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J某某生活护理费84516.02元(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
四、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J某某伤残津贴296232.26元(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
五、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元,由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13 |
8 | 其他 | (2016)辽01行终561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9-27 |
9 | 其他 | (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09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 10000 | 一、确认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沈于人社认字[2013]0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违法;
二、撤销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沈于行复(2015)第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16 |
10 | 劳动争议 | (2015)于民一初字第742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181285 | 一、原告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被告X某某医疗费10000元、伙食补助费2977元、护理费877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000元(16个月×3000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35元(10个月×4253.50元/月);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7-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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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辽01行终1089号 | 上诉人 | -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3 | |
2 | 其他 | (2021)辽0104行初117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3248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
4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民终10916号 | 上诉人 | -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9 | |
5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14民初6850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
6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14民初12018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东华制铁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
7 | 其他 | (2016)辽01行终561号 | 其他 | -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