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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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辽0402民初657号 | 被告 | 原告: 抚顺龙盛神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一、被告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抚顺龙盛神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活动费用5000元;二、驳回原告抚顺龙盛神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50元,应予退还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24 |
2 | 其他 | (2023)辽0402民初7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 | 准许W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W某某负担。 | 2023-02-02 |
3 | 劳动争议 | (2020)辽0402民初66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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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辽0402民初66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
2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