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钟伟华
91440000738554480M
8056万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东1108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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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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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34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民终11551号
上诉人
-
--
--
2023-07-14
2
--
(2023)粤01民终8825号
上诉人
-
452548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 二、K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政岭茶叶经销部赔偿244683.6元及利息(利息以244683.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政岭茶叶经销部赔偿52432.2元及利息(利息以52432.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政岭茶叶经销部赔偿52432.2元及利息(利息以52432.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判决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广州市荔湾区政岭茶叶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995元,由广州市荔湾区政岭茶叶经销部负担60782元、K某某负担2249元、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82元、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88元,由广州市荔湾区政岭茶叶经销部负担57168元、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0元、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60元。评估费10300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政岭茶叶经销部负担51500元、K某某负担36050元,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725元、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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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3
--
(2023)粤01民终676号
其他
-
--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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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4
--
(2021)粤0115民初2305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合生越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
--
2023-02-24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2)粤0103民初127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K某某
893055
一、被告K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赔偿625138.5元及利息(利息以62513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赔偿133958.25元及利息(利息以133958.2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赔偿133958.25元及利息(利息以133958.2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被告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三项判决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6.66元,由被告K某某负担9937.66元,被告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29.5元,被告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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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6
合同纠纷
(2022)粤0104民初652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振华轻工企业公司
被告:
广东省陶瓷公司,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一、确认原告广州振华轻工企业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陶瓷公司于1987年1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及1987年8月10日签订的《附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广东省陶瓷公司、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振华轻工企业公司办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XX-3号301、302房的不动产权证。 三、驳回原告广州振华轻工企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9元,由原告广州振华轻工企业公司负担1650元,被告广东省陶瓷公司、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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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7
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21018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粤海建设投资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广东粤海建设投资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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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8
物权保护纠纷
(2021)粤0103民初2842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6500
一、被告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赔偿68250元及利息(利息以68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赔偿68250元及利息(利息以68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9元,由原告K某某负担3509元,由被告广州市祥隆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5元,被告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及广州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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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9
物权保护纠纷
(2021)粤01民终8984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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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21)粤01民终8982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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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广州市伟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1
2
地方法院公告
房地产开发
广州市伟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12-12
3
地方法院公告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广州市伟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4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G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5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G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6
地方法院公告
--
L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11-03
7
地方法院公告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广州市伟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04-06
8
地方法院公告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广州市伟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9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2-09-06
10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粤海建设投资公司、广州市伟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2-06-14

开庭公告 3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05民初160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05民初160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05民初160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3)粤0104民初2862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3)粤0104民诉前调1587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09-18
6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023)粤0106民初11205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金顺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06-29
7
物权纠纷
(2023)粤01民终11551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22
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粤01民终8825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6
9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3)粤0104民初60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粤海建设投资公司,广州市伟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05-09
10
物权纠纷
(2021)粤0115民初2305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合生越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3-0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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