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守镇
91371502584516739G
100万元人民币
-
聊城市凤凰工业园区纬一路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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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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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限被告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徐思广、胡春华、王守镇、胡春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徐思广、胡春华、王守镇、胡春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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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19-04-17
〔2017〕鲁1502民初3837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鲁1502执975号
2019-04-17
(2017)鲁1502民初3837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聊东执字第2794号之五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一路西首的四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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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1521执798号
被执行人
-
405781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特14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40578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及申请执行费5087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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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1521执79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450000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W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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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4
其他
(2015)聊东执字第2794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一路西首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凤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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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5
其他
(2015)聊东执字第279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一路西首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凤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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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6
其他
(2015)聊东执字第2794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一路西首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凤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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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5)聊东执字第279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一路西首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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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8
合同纠纷
(2017)鲁1502民初3837号
被告
原告:
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徐思广,X某某,W某某,H某某
1400000
一、限被告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X某某、X某某、W某某、H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X某某、X某某、W某某、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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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9
合同纠纷
(2015)聊东民初字第2287号
被告
原告:
聊城黑蚂蚁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王守镇,H某某
1907342.22
一、限被告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聊城黑蚂蚁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1907342.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对被告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原告承担20%,由被告X某某、X某某、W某某、H某某各承担10%。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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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7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5)聊东民初字第2287-1号
被告
原告:
聊城黑蚂蚁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王守镇,H某某
2300000
冻结被告聊城市科鑫电器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W某某、H某某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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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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