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戚小明
91540000MA6T136R70
12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江西省 重庆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3层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21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7

    供应商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

    中标 2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3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441

法院公告 31

开庭公告 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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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2000
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08
苏太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
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08
苏太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9号
3
2023年12月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由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地址位于邗江区竹西路25号的吾悦花园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仅有1人值班,我大队监督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前改正。2024年1月12日,我大队到期复查,经检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2名值班人员,仅有1名值班人员持证上岗,1名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用人单位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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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
扬州市邗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6
扬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4号
4
该单位物业办公楼二层东侧出口锁闭,封闭安全出口
其他
给予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
天津市东丽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2-23
丽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6号
5
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数少于2人
其他
给予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100
天津市东丽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2-23
丽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5号
6
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为及其从属
其他
罚款金额252,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皋市监处罚20241500176号
7
经查:2021年开始因为有业主在装修时,改变了消防通道的使用,甚至将消防封堵。无法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附件A中8.7(2)项的要求,导致电梯在年度检验时被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年度检验不合格电梯增加到25台,2023年年度检验不合格电梯增加到41台,详见41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为查明事实,执法人员对前期造成35台电梯检验不合格的61户业主改造消防通道进行了现场取证;并调取了58户业主与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已查明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证据二:调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1份,证明调查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三:执法人员取证的41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情况。证据四:当事人提供新城溧阳吾悦首府入驻温馨提醒、涉嫌违改房屋结构整改告知函、违章装修整改告知单等材料复印件若干,证明相关消防通道被占用以及当事人督促整改、履行物业服务的事实。证据五:业主与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58份以及《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受业主委托负责统一管理公共设施设备,是电梯的使用单位。案件性质根据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案件承办人员认为:电梯所有权属于溧阳吾悦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是当事人与业主签署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第(二)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物业用房、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乙方同意统一委托物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三)项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务所有点停车场、物业用房、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门、共用设备设施乙方同意统一委托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电梯属于协议中所述共用设备设施,根据《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由此可见,当事人作为物业公司受到业主委托对电梯经营管理,当事人是涉及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整个事件中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试图去影响业主擅自改造消防通道的行为,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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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金额10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00000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溧市监处罚2024066号
8
案件名称:***********有限公司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10日1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街****府垃圾集置点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该公司管理的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的的易腐垃圾桶中有其他垃圾,其他垃圾为塑料袋等。上述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能对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当事人的行为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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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00)
2750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
2024-02-02
杭临平乔司罚决字2024第000017号
9
案件名称0*********0有限公司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10日1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街****府垃圾集置点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该公司管理的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的的易腐垃圾桶中有其他垃圾,其他垃圾为塑料袋等。上述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能对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当事人的行为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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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2750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
2024-02-02
杭临平乔司罚决字〔2024〕第000017号
10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5年年底,在崇川区崇川区新城香溢紫郡1幢、2幢、3幢、4幢、5幢、10幢、11幢负一楼地下室,搭建砖混结构的简易储物间共64间,出租给部分业主停放非机动车等杂物之用。当事人未取得该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属违法建设。通过约谈,当事人表示愿意自行拆除。截止至2023年12月20日,剩余28间未自行拆除(长约2至4米、宽约2至3米,总计面积大约216.9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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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
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8
苏通崇城执罚决202303003号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138203-2)分公司变更[2016]第10120003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2099-12-31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拉国税柳许变更准字〔2017〕第62号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7-11-23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柳梧新区税务分局税源管理股
3
拉国税柳许受字〔2017〕第121号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7-11-23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柳梧新区税务分局税源管理股

裁判文书 44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沪0114民初112号
其他
原告:
上海懿意广告设计工作室
44630
一、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懿意广告设计工作室价款22315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懿意广告设计工作室以223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某某公司2应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某某公司1就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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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2
--
(2024)川0180民初596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本案按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4-02-20
3
--
(2024)川0180民初565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C某某
2458.3
一、W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458.3元; 二、驳回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W某某、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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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4
--
(2024)川0180民初571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G某某
--
本案按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4-02-20
5
--
(2024)川0180民初568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
--
本案按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4-02-18
6
--
(2024)川0180民初567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
准许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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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7
--
(2023)浙0226民初5053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2754.7
被告宁波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案场空置费92754.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2754.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被告宁波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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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8
--
(2023)陕0122民初3140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准许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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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9
--
(2023)沪0107民初12988号
其他
-
21262.42
一、民事判决书第16页倒数第6行“二、第三人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2022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基础工资差额人民币640元”补正为“二、第三人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2022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基础工资差额人民币640元(已履行)”; 二、民事判决书第17页第1行“四、第三人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9869.96元”补正为“四、第三人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9869.96元(已履行)”; 三、民事判决书第17页第4行“五、第三人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报销款人民币121.25元”补正为“五、第三人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报销款人民币121.25元(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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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0
--
(2023)粤2071民初27437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
准许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8元,减半收取为29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31元,共计49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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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法院公告 3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L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D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3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云南悦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N某某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云南悦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N某某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5
裁判文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云南悦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N某某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6
裁判文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云南悦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N某某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T某某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云南悦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N某某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4-02-23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云南悦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N某某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4-02-23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L某某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开庭公告 109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琼0106民初14566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21
2
--
(2023)琼0106民初14543、14550、14558、14565、14566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21
3
--
(2023)琼0106民初14565号
原告
原告:
L某某,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21
4
--
(2024)琼0106民初6728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5
--
(2024)琼0106民初6715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6
--
(2024)琼0106民初6719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7
--
(2024)琼0106民初6724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8
--
(2024)琼0106民初6710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9
--
(2024)琼0106民初6725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10
--
(2024)琼0106民初6706号
原告
原告: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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