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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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J04830630﹞公司变更﹝2020﹞第08170033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8-11-07 | 2038-11-06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
2 | 320400681642569 | -- | 企业设立登记许可 | -- | 2099-12-31 |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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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412执恢58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412民初7429号 | 被告 | 原告: 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5元,由原告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9-22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4民终5143号 | 上诉人 | - | 1991111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0元,由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12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0412民初518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被告: 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丽娟,X某某 | 11490154.18 | 一、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1990906.52元及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小企业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S某某在2499444.8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某某在2499802.8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60元由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09-04 |
5 | 合同纠纷 | (2020)苏0412执保1291号 | 其他 | - | -- | -- | 2020-08-14 |
6 | 其他 | (2019)苏04民终1659号 | 上诉人 | - | 603000 | 一、维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江苏四为信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3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13600元(已由四为公司预交),由Z某某负担,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一审诉讼费13600元迳付四为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830元(已由菲尔普公司预交),由四为公司负担,四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二审诉讼费9830元迳付菲尔普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27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4民终3831号 | 上诉人 | - | 56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1-22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412民初593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四为信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张苏新,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120025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四为信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欠息25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600000元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Z某某、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0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412民初4741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三立灯饰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55927 | 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三立灯饰有限公司货款55927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09-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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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412民初7429号 | 被告 | 原告: 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4民终5143号 | 上诉人 | -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412民初518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被告: 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X某某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4民终3831号 | 上诉人 | -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2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412民初4741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三立灯饰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18-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