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暂缺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喀什市国家税务局 | |
2 | 喀市水保字﹝2022﹞41号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 拟在喀什经济开发区,城东大道和阿瓦提路交汇处,西侧为城东大道,南侧为阿瓦提路,距喀什机场约13公里,距老城中心约7公里,建新疆阿尔塔什水库喀什调度控制中心项目 ...更多 | 2022-10-26 | 2022-10-26 | 喀什市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2)新3101民初1400号 | 被告 | 原告: 乃Z某某 被告: 新疆新华叶尔羌河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乃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3-24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新3022民初194号 | 被告 | 原告: 阿图什市晨阳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华叶尔羌河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1909360 | 一、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阿图什市晨阳贸易有限公司建筑用砂损失1909360元并支付鉴定费157280元,以上共计2066640元,被告新疆新华叶尔羌河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阿图什市晨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5865元,由原告阿图什市晨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3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5 |
3 | 合同纠纷 | (2019)新3125民初1109号 | 被告 | 原告: 喀什市君悦快捷宾馆 被告: 新疆新华叶尔羌河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258329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喀什市君悦快捷宾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新31民终570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9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新30民终59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7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新3125民初1109号 | 被告 | 原告: 喀什市君悦快捷宾馆 被告: 新疆新华叶尔羌河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2019-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