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顺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龙卫民
913607023091513339
6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32号3楼3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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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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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7023091513339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节能环保设备、厨房设备、不锈钢制品、通风设备、制冷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烤烟烘干设备、中央空调、中央空气能、太阳能设备;净水设备、家具、酒店用品、五金交电、安防设备、塑胶跑道、教学设备、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家用电器,电梯及配套设施的销售、安装、维修;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工程、交通智能化工程、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工程、综合布线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防雷工程、城市亮化工程设计、施工;保洁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平面设计;网页设计;国内各类广告制作、代理、发布;雕刻、模型制作;电子科技产品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文体用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实验室设备及耗材、交通智能化产品、道路设施、制冷供暖设备、消防器材、音响广播设备、灯光照明设备、环卫设备、I类医疗器械、救生防护装备、厨柜、工艺礼品、体育器材、玩具、乐器、非电动游乐设备、橡塑制品、金属制品、普通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包装制品、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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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2044-05-03
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赣07民申14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09-25
2
其他
(2018)赣0702民初4815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申请人X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XXXXX#楼XXX号店面(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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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3
其他
(2019)赣07民终196号
被上诉人
-
488652
维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变更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L某某、D某某、江西龙顺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X某某支付投资收益款48865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4886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驳回X某某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15元,保全费3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71元,合计19706元,由L某某、D某某、江西龙顺厨业有限公司负担19406元,由X某某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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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4
其他
(2018)赣0702民初481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龙文民,D某某,江西龙顺厨业有限公司
295752
由被告L某某、D某某、江西龙顺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投资收益款27575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4886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2018年2月9日止;以27575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由被告L某某、D某某、江西龙顺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3335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5286元,由被告L某某、D某某、江西龙顺厨业有限公司承担8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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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5
其他
(2018)赣0702民初4815号
被申请人
-
620000
一、冻结银行账号:50×××32,开户行:兴业银行XX分行,户名:江西XXXX有限公司。冻结财产金额以620000元为限。 二、查封申请人X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路XXX楼X号店面,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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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
L某某、D某某、江西龙顺厨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8-10-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9)赣07民终196号
被上诉人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4
2
合同纠纷
(2018)赣0702民初481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D某某,L某某,江西龙顺厨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8-09-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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