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徐德义
912108045675860227
50万元人民币
-
营口市鲅鱼圈区万丰公寓1#2单元11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31条,开庭公告28条,被执行人2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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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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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丙方自愿放弃上述两辆贷款货车所有权益。(所有权、经营权、贷款偿还权以及购车之日起至今所有偿还在车款权。丙方自愿将上述两台车辆无条件交由乙方包括车辆所有权、经营权、后期贷款偿还权。)上述两台车贷款还清之后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解籍手续。2.丙方自愿将上述两台车辆交由乙方属自愿与甲方无关,甲方只是配合乙方,丙方完成后续还贷工作做见证。丙方将车辆交由乙方与甲方无任何关系,日后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找甲方洽谈该两台车事宜。3.乙方与甲方之间任何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将车辆接手后必须无条件按日期偿还车辆贷款、不得拖欠。如有拖欠甲方即将车辆收回,乙方无条件配合。另查明,2016年11月3日,原、被告及案外人长春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吉林磐石银行借款61.2万元用于购车。长春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提供抵押担保。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原告尚欠贷款本金38994.9元、利息8656.55元,本息合计47651.45元。2023年4月19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对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发、长春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鸿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吉0284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国发偿还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994.9元、利息8656.5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本息合计47651.45,此后利息以本金38994.9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吉林磐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有限受偿权,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三、长春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刘国发负担,长春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5月4日,原告向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偿还自2019年3月起至2023年5月的贷款本金38994.9元、利息14896.89元,合计53891.79元。同日,原告将上述案件诉讼费992元支付给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协议书、民事判决书、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且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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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3-11-09
〔2023〕辽0804民初331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宁711780元及利息,计息期间:第一笔356000元和13700元的利息从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笔59520元的利息从2021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笔59520元的利息从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第四笔59520元的利息从2021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五笔59520元的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第六笔104000元的利息从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就之日止,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8元(已收10931元,应退还13元),由被告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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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1-11-17
〔2021〕辽0804民初1437号
3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一、被告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家丽、王欣悦、高业泉、刘维琴110000元;二、被告特安道路运输服务营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家丽、王欣悦、高业泉、刘维琴21697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23元,由原告李家丽、王欣悦、高业泉、刘维琴负担750.53元,被告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72.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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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1-10-20
〔2020〕辽0804民初4801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辽0804执3797号
2023-11-09
(2023)辽0804民初3317号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辽0804执3617号
2021-11-17
(2021)辽0804民初1437号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2348
(2024)吉0203执474号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2
304496
(2024)吉0203执475号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284执2253号
其他
-
--
--
2023-04-27
2
--
(2022)吉0284民初1537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长春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134297.8
一、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偿还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BC20161103001354号借款合同中尚欠的贷款本金38994.90元、利息8656.5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本息合汁47651.45元,此后利息以本金38994.9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以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车辆{一台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车架号:LZGJLGR46GXO11525、发动机号:1616C021187);一台鸿运达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牌号:×××(车架号:LA996RT39GOZZK156)},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三、长春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00元,由L某某负担,长春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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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3
不当得利纠纷
(2022)辽0804民初5387号
被告
原告:
营口玖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
--
--
2022-11-24
4
追偿权纠纷
(2022)辽0802执56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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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5
追偿权纠纷
(2022)辽0802执564号之六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9-30
6
追偿权纠纷
(2022)辽0802执564号之十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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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7
追偿权纠纷
(2022)辽0802执56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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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8
追偿权纠纷
(2022)辽0802执564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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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9
追偿权纠纷
(2022)辽0802执564号之五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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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10
追偿权纠纷
(2022)辽0802执564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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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吉0203民初214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吉0203民初214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3-09-22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吉0284民初1537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长春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2023-04-17
4
追偿权纠纷
(2022)辽08民申24号
申请人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20
5
追偿权纠纷
(2021)辽0804民初143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1-08-16
6
追偿权纠纷
(2021)辽0804民初143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08民终2031号
上诉人
-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7
8
追偿权纠纷
(2021)辽0804民初1437号-副本-副本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9
追偿权纠纷
(2021)辽0804民初1437号-副本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10
追偿权纠纷
(2021)辽0804民初1437号-副本-副本-副本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