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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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 | 钼焙砂、钼铁、钼深加工(危险化学品除外);硅铁、铝粒、石英砂、氟化盐、铅、锌销售。 | -- | 2099-12-31 | 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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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豫0324执253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查封被执行人栾川县伊成冶炼厂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豫C×××××现代胜达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变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5-20 |
2 | 合同纠纷 | (2019)豫03民终4765号 | 被上诉人 | - | 1374444.44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469元,由上诉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84,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8585元(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0元,已减半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0-17 |
3 | 合同纠纷 | (2019)豫0324民初384号 | 被告 | 原告: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栾川县伊成冶炼厂,L某某 | 1374498.23 | 一、解除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川县伊成冶炼厂于2011年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二、被告栾川县伊成冶炼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被支付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勘探费用1374498.23元。被告栾川县伊成冶炼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L某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460元,由原告承担7880元,被告栾川县伊成冶炼厂承担1558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7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4)栾执字第16号 | 其他 | - | -- | (2013)栾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3-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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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 | 栾川县伊成冶炼厂 | 栾川县人民法院 | 2019-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