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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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桂0881民初3448号 | 被告 | 原告: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桂平市龙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上步贸易有限公司,卢天德,G某某,李滋海,L某某 | 17735643.28 | 一、被告桂平市龙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32203141478081)项下所欠的借款利息123310.94元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桂平市龙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32202173463281)项下所欠的借款利息950210.92元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桂平市龙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32202186651093)项下所欠的借款利息1235502.2元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解除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桂平市龙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93220219414394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五、被告桂平市龙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32202194143941)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1499万元及借款利息309171.22元(暂计至2020年7月9日止,利息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六、被告G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二、三、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第一、二、三、五项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广西南宁上步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桂平市[权属证明:浔房权证西山字第××、19××49、19××51、19××52、19××5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63724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平市龙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上步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2744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1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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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0881民初4294号 | 被告 | 原告: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桂平市龙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上步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