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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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无 | --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冀02民终1454号 | |
2 | 被执行人 | -- | --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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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冀02执15059号 | 2021-07-26 | (2021)冀02民终1454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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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豫1702民初313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84163.6 | 一、限被告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偿还借款84163.6元及利息(利息为以84163.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3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且上限不超过20868.8元)。
二、被告Z某某对被告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2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4042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360元,由被告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2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03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豫1702民初313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130000 | 冻结被告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25 |
3 | 合同纠纷 | (2019)冀0223民初330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会杰 | 371494.6 | 一、由被告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1494.6元。
二、被告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29元,由被告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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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豫1702民初313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冀0223民初330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曲阳县鑫仑雕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