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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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01-28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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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皖18执复32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撤销旌德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5执异6号执行裁定对复议申请人Z某某、F某某的裁定部分;
二、发回旌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10-08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0)皖1825民初359号 | 被告 | 原告: 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旌德县申乐木制品厂,合肥瑶海区大景货物转运服务部,旌德县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景萍子,C某某,J某某,Y某某 | 3278933.34 | 一、被告旌德县申乐木制品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1639466.6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6394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0%计算);
二、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代偿本息1639466.67元,对被告旌德县申乐木制品厂所有的坐落于旌德县新桥工业园申乐木制品厂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合肥瑶海区大景货物转运服务部、合肥市包河区J某某地板辅料商行、旌德县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J某某、C某某、J某某、Y某某对超出被告旌德县申乐木制品厂抵押物担保范围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合肥瑶海区大景货物转运服务部、合肥市包河区J某某地板辅料商行、旌德县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J某某、C某某、J某某、Y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旌德县申乐木制品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20元,由被告旌德县申乐木制品厂、合肥瑶海区大景货物转运服务部、合肥市包河区J某某地板辅料商行、旌德县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J某某、C某某、J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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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追偿权纠纷 | 旌德县申乐木制品厂、J某某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2022-08-19 | |
2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旌德县申乐木制品厂、合肥瑶海区大景货物转运服务部、合肥市包河区景健地板辅料商行、旌德县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J某某、C某某、J某某、Y某某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2020-09-22 | |
3 | 更正 | -- | --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旌德县中乐木制品厂、合肥瑶海区大景货物转运服务部、合肥市包河区景健地板辅料商行、旌德县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J某某、C某某、J某某、Y某某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2020-06-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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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原告: 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2020-09-03 | |
2 | 追偿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市包河区景健地板辅料商行,Y某某,旌德县中乐木制品厂,合肥瑶海区大景货物转运服务部,等与叶勇智,C某某,旌德县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