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周铭中
913205087737560290
--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808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4311号
被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6-08-11
2
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2234号
被上诉人
-
367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元,由上诉人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6-05-31
3
合同纠纷
(2015)虎商初字第0146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互盛(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17168.46
一、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1月13日解除。 二、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物震旦数码复合机AD289光机(型号AD289)、AD289双面自动送稿器(型号DF-621)、震旦XIX型工作台A××/369主机(型号AURORATABLE19)返还给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 三、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月租费及超印费5968.46元。 四、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滞纳金(分别以1081.12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67.34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62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违约金1600元,支付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96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81元,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25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76。
...更多
2016-02-29
4
合同纠纷
(2015)虎商初字第0113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7870.92
一、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9月11日解除。 二、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ADC288主机(型号ADC288)、ADC288/C368工作置台(型号DK-507)、ADC288/C368双面送稿器(型号DF-617)返还给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三、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滞纳金及违约金7870.92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被告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76。
...更多
2015-12-18
5
合同纠纷
(2015)园商初字第00188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更多
2015-02-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虎商初字第01467号
原告
原告:
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6-02-24
2
--
(2015)虎商初字第0113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辉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5-10-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