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李宁
9121140273082372X6
3000万元人民币
-
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钟赵屯村沈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1402执恢156号
其他
-
--
‏特此通知。‏
2023-06-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4民终287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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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3
其他
(2021)辽14民辖终1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4-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402民初2296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亿海管桩有限公司
686600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6.00元,减半收取5333.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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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402财保93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电杆厂
217990.74
一、冻结被告沈阳市电杆厂银行存款217990.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不动产权证号:***;面积398平方米)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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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402执保128号
申请人
-
217990.74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电杆厂银行存款217990.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沈屯村(不动产权证号:05-4-072;面积398平方米)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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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402执保84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亿海管桩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龙电管线制造有限公司东,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呼国用(2007)第0305号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抵押等。 二、查封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沈屯村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4020.00元,已由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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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402财保59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亿海管桩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龙电管线制造有限公司东,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呼国用(2007)第0305号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抵押等。 二、查封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4020.00元,已由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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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9
其他
(2019)辽1402财保92号
申请人
-
857430.15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7430.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L某某名下位于XX街××批发市场××区××号(面积XXX㎡),房产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费4807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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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14民辖终1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3-01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4民终2873号
被上诉人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402民初656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0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402民初656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402民初2296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亿海管桩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402民初2296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亿海管桩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402民初2845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电杆厂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402民初2296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亿海管桩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24
8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明珠桩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19-04-23
9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明珠桩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18-1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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