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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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冀11民终74号 | 被告 | - | 177550 | 准许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1元,减半收取1925.5元,由上诉人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负担1037.5元,由上诉人F某某负担444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44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4-2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冀1182民初1515号 | 其他 | 原告: 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J某某 被告: 一:F某某,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三:L某某,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五:深州市交通运输局,六:深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七:深州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八:深州市水利局,九:河北省S石津灌区事务中心,十:深州市深州镇人民政府,十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深州镇中郎里村村民委员会,F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L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深州市水利局 | 460270.3 | 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J某某车辆损失2000元、医疗费501.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共计112501.75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J某某车辆损失2000元、
医疗费501.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共计112501.75元;
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F某某赔偿原告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J某某车辆损失2854.8元、公估费219.2元、死亡赔偿金106398.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741.5元)、丧葬费7577.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计463.6元、交通费120元,共计117633.4元;
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J某某车辆损失2854.8元、公估费219.2元、死亡赔偿金106398.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741.5元)、丧葬费7577.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计463.6元、交通费120元,共计117633.4元;
五、驳回原告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4元,减半收取计4102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205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2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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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深州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 深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