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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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03103293977H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无缝钢管厂 | 1981-08-07 | 2099-12-31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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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2民终1849号 | 被上诉人 | - | 15138708.4 |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8835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天津市无缝钢管厂货款7569354.2元,并支付以7569354.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天津市无缝钢管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065元,由天津市无缝钢管厂负担6360元,由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80元,由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17 |
2 | 劳动争议 | (2022)津02民终410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15 |
3 | 其他 | (2022)津02民终789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48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W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W某某,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4-26 |
4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03民初19948号 | 第三人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 被告: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20614691.68 |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编号为TJ211012020000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庭审中第三人认可已经收到本案诉争的19943400元借款,结合借款凭证以及第三人管理人出具的《天津市无缝钢管厂无财产担保债权核算明细表》能够认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诉争借款19943400元的义务,第三人应当履行偿还诉争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的义务。
关于双方借款利息问题,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固定利率以每笔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壹年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3.5基点确定(一个基点=0.01%),具体利率以乙方借款凭证为准。案涉借款凭证记载贷款利率3.915%,该利率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本院认定本案诉争借款利率为3.915%。关于利息计算期间问题,原告主张的利息期间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6月16日,经计算该期间为110天,经计算利息为238572.92元(19943400元*3.915%/360天*110天)。
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自述以及无缝钢管厂管理人出具的《天津市无缝钢管厂无财产担保债权核算明细表》能够认定第三人及被告均未偿还本案诉争借款本金和利息。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TJ21(高保)20200003《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1.4条约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17日”。本案诉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各方当事人亦承认《最高额保证合同》包括本案案涉借款,因此本案诉争借贷属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
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本案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本案诉争借款仍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
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三笔借款是否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问题,《最高额保证合同》1.3.2条约定:最高额债权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9943400元,经无缝钢管厂管理人债权确定以及当事人陈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本案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债权共计发生三笔借贷,本金金额为合计79943400元,并未超过《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的主债权的最高限额。因此,被告主张担保合同项下三笔借款的诉请金额已经超过《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方式及拖欠的借款数额问题,《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第三人就本案诉争的19943400元借款从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无缝钢管厂管理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核定亦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本金金额为19943400元。《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等。经核算,本案诉争借款的利息金额为238572.92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对第三人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9943400元及利息238572.92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告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TJ211012020000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9943400元及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238572.92元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10元减半收取计71355元,由被告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11 |
5 | 合同纠纷 | (2021)津02民初1070号 | 第三人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 被告: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11076625 | 原告与第三人无缝钢管厂签订的编号为TJ211012020000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庭审中第三人无缝钢管厂认可案涉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且已经收到本案诉争的3000万元借款,结合借款凭证以及第三人管理人出具的《天津市无缝钢管厂无财产担保债权核算明细表》能够认定原告华夏银行西青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诉争借款3000万元的义务,第三人无缝钢管厂应当履行偿还诉争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的义务。
关于双方借款利息问题,华夏银行西青支行与第三人无缝钢管厂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固定利率以每笔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3.5基点确定(一个基点=0.01%),具体利率以乙方借款凭证为准。案涉借款凭证记载贷款利率3.915%,该利率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本院认定本案诉争借款利率为3.915%。关于利率计算期间问题,华夏银行西青支行主张的利息期间从2020年2月28日截止2020年6月16日,经计算该期间为110天,经计算利息为358875元(30000000元*3.915%/360天*110天)。
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以及无缝钢管厂管理人出具的《天津市无缝钢管厂无财产担保债权核算明细表》能够认定无缝钢管厂并未偿还本案诉争借款本金和利息。
原告华夏银行西青支行与钢管集团签订的编号为TJ21(高保)20200003《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1条约定“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1.4约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17日”。本案诉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双方当事人亦承认《最高额保证合同》包括本案案涉借款,因此本案诉争借贷属于华夏银行西青支行与钢管集团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
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本案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华夏银行西青支行与钢管集团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本案诉争借款仍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
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三笔借款是否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问题,《最高额保证合同》1.3.2条约定:最高额债权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9943400元,经无缝钢管厂管理人债权确定以及当事人陈述,华夏银行西青支行与无缝钢管厂之间就本案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债权共计发生三笔借贷,金额为合计79943400元,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的主债权的最高限额内,钢管集团主张担保合同项下三笔借款已经超过保证本金的数额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方式,《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华夏银行西青支行要求钢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案涉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偿还借款数额问题,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无缝钢管厂就本案诉争的3000万元借款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无缝钢管厂管理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核定亦确认华夏银行西青支行申报的债权金额为3000万元。因此钢管集团应当对无缝钢管厂对华夏银行西青支行的3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华夏银行西青支行主张钢管集团对借款本金3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夏银行西青支行主张钢管集团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钢管集团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等,故钢管集团应当对案涉借款的利息向华夏银行西青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计算本案诉争借款的利息金额为358875元。
综上所述,华夏银行西青支行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就编号为TJ211012020000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00000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358875元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594元,由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07 |
6 | 其他 | (2021)粤0113执1777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2-09 |
7 | 劳动争议 | (2021)津02民初44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无缝钢管厂 | -- | 本案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1-07-26 |
8 | 其他 | (2021)津02民初97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无缝钢管厂 | -- | 本案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1-07-26 |
9 | 劳动争议 | (2021)津02民初48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无缝钢管厂 | --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5-24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13执异208号 | 第三人 | - | -- | 终结对异议人天津市无缝钢管厂工会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10-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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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算公告 | 强制清算 | 天津无缝特殊钢管有限公司债权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6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无缝钢管厂、L某某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
3 | 清算公告 | 强制清算 | 天津市无缝钢管销售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8 | |
4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04 | |
5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6 | |
6 | 破产文书 | --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
7 | 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1 | |
8 | 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9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
10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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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渝0103刑初35号 | 被告 | 被告: L某某,天津市无缝钢管厂,F某某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2 | -- | (2024)渝0103刑初35号 | 被告 | 被告: L某某,天津市无缝钢管厂,F某某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3 | -- | (2024)渝0103刑初35号 | 被告 | 被告: 天津市无缝钢管厂,L某某,F某某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4 | -- | (2024)渝0103刑初35号 | 被告 | 被告: 天津市无缝钢管厂,L某某,F某某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5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无缝钢管厂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1 | |
6 | 劳动争议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6-16 | |
7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1 | |
8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2)津02民初1084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3 | |
9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2)津02民初1084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1 | |
10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2)津02民初1084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