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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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苏0706破申131号 | 被申请人 | - | -- | 受理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连云港富巨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 2022-08-31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0706执恢863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5-25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706执恢951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3-20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0706执恢7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06 |
5 | 合同纠纷 | (2017)苏0706执282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苏0706执2826号案件执行。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7-12-19 |
6 | 其他 | (2017)苏0706执282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苏0706执2826号案件执行。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7-12-19 |
7 | 其他 | (2016)苏0706执133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6-10-08 |
8 | 合同纠纷 | (2015)海商初字第01529号 | 被告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康义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富巨商贸有限公司,徐旻,徐文海 | 3000000 | 一、被告连云港康义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5年5月20日为1947703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连云港富巨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7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连带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3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5-11-13 |
9 | 合同纠纷 | (2014)海商初字第0694号 | 被告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富巨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凯通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海,陈太宗,X某某 | 4696745.44 | 一、被告连云港富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1696745.44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被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9.44%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凯通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X某某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200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4-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