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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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晋1102民初1187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山西省吕梁经济管理学校 | 50000 | 被告吕梁经济管理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R某某购房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退还该购房款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诉讼费15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晋1102执254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2016)晋11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晋11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20 |
3 | 合同纠纷 | (2017)晋11民终1394号 | 上诉人 | - | 5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山西省吕梁经济管理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9-18 |
4 | -- | (2017)晋1102民初446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吕梁经济管理学校 | 50209.5 | 一、被告吕梁经济管理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按5000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9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梁经济管理学校负担552.5元,由原告F某某2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6 |
5 | -- | (2015)吕民一终字第1020号 | 上诉人 | - | 5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吕梁经济管理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2-25 |
6 | 其他 | (2014)吕民一终字第939号 | 上诉人 | - | 5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山西省吕梁经济管理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29 |
7 | 合同纠纷 | (2014)离民二初字第745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省吕梁经济管理学校 被告: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歧则沟村委 | 1860000 | 被告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歧则沟村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省吕梁经济管理学校购房款18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按186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08年12月31日起计付至2014年7月10日止)。
案件受理费27439.00元,由被告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歧则沟村委负担。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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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1102民初1187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山西省吕梁经济管理学校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 |
2 | -- | (2017)晋1102民初446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吕梁经济管理学校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17-04-27 | |
3 | -- | (2016)晋1102民初33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吕梁经济管理学校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16-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