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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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扬中税)许变准字〔2019〕第(216994)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变更该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申请 | 2019-05-3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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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1182执146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更多 | 2017-02-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182民初850号 | 原告 | 原告: 镇江中冠电仪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 | 1198090.5 | 被告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中冠电仪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9809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3元,减半收取77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9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原告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更多 | 2016-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