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汝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胜
91340100MA2MQK5Y77
500万元人民币
-
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区4幢商110/110上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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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合庐阳税)许准字﹝2020﹞第(4456)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11-1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皖1523民初7520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汝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44774.14
一、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汝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2387.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22387.0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汝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汝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8元,由原告负担283元,由被告负担2245元。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方式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随上诉状一同提交退还诉讼费用账号确认书并加盖公章)。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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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皖1523民初7520号
其他
-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2-12-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