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张秀彬
91231282556101616L
23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肇昌公路11公里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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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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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秀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肇东支行借款本金919,900.00元,利息535.92元、复利23.27元、罚息28,005.44元(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本息合计948,464.63元。 二、被告张秀彬自2020年7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91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清时止。 三、被告许雪娇、黑龙江京东石化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郭晓楠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数额以继承郭春阳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五、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肇东支行对被告张秀彬、郭春阳(现已病故)抵押房产(黑(2018)肇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04号、黑(2018)肇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06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借款本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2.00元,由被告张秀彬、郭晓楠、许雪娇、黑龙江京东石化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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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465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3-04-27
〔2021〕黑1282民初3219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给付1033411.32元
--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0〕黑1282民初1980号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33411
(2024)黑1282执恢77号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4-02-26
2
948465
(2024)黑1282执恢50号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4-01-26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黑1282民初3219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肇东支行
被告:
Z某某,G某某,X某某,黑龙江京东石化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68364.63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肇东支行借款本金919900.00元,利息535.92元、复利23.27元、罚息28005.44元(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本息合计948464.63元。 二、被告Z某某自2020年7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91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清时止。 三、被告X某某、黑龙江京东石化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G某某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数额以继承G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五、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肇东支行对被告Z某某、G某某(现已病故)抵押房产(黑(2018)肇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04号、黑(2018)肇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06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借款本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2.00元,由被告Z某某、G某某、X某某、黑龙江京东石化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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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2
其他
(2021)黑12执复13号
申请人
-
--
驳回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2执异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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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3
其他
(2020)黑1282执1499号
申请人
-
--
驳回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1-04-30
4
其他
(2021)黑1282执异8号
申请人
-
--
撤销(2020)黑1282执1499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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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5
合同纠纷
(2017)黑12民终302号
被上诉人
-
300000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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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6
合同纠纷
(2016)黑12民终1167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H某某、W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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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7
合同纠纷
(2014)肇东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W某某
256122
一、被告H某某、W某某给付原告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混凝土路面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256,122.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42.00元,鉴定费40,000.00元,由被告H某某、W某某承担45,142.00元,原告自行承担3,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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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2民初3219号
被告
被告:
黑龙江京东石化运输有限公司,Z某某,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G某某,X某某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2-05-0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