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杨耀伦
91441900MA4X9JDD4U
388万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8号22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9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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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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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2022-04-19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2022-01-21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2021-07-07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银行贷款7829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1070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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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30
〔2018〕穗仲莞案字第3236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04-19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01-2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7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城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9执1459号
2019-07-30
(2018)穗仲莞案字第32367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3167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1)粤1971执31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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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1744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杨耀伦,杨伟聪,Y某某,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莞市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3200
一、限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购车款652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利息(以65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三、限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原告保养费用8000元; 四、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至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76.17元,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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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执2441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粤1971执24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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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4
其他
(2020)粤19执887号
被执行人
-
--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11907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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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民初1292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00000
一、限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C某某退还购车款30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C某某支付利息(分段计算:1、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原告C某某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负担935.71元,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61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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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执19626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1971执19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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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执1459号
被执行人
-
--
--
2019-10-08
8
仲裁程序案件
(2019)粤19民特24号
第三人
-
--
H某某和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不及于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H某某负担。 为终审裁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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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民初970号
被告
原告:
东莞瑾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000
一、确认原告东莞瑾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瑾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瑾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86.45元(原告东莞瑾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瑾邦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136.45元,由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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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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