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孙宝存
912114027427861296
2008万元人民币
-
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三义庙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辽1104执14号
2024-01-02
(2023)辽1104民初2271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209640
(2024)辽1104执14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402民初3608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被告:
赤峰腾达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2791597.25
一、被告赤峰腾达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2008343.35元,从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赤峰腾达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截止2019年2月28日的货款利息78325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9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腾达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承担0.00元,应予退还原告2479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赤峰腾达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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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402执保156号
申请人
-
3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赤峰腾达热力供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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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3
合同纠纷
(2021)辽14民终518号
被上诉人
-
354387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51.00元,由通辽市惠民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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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4
合同纠纷
(2020)辽1402民初2854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被告:
通辽市惠民供热有限公司
15193583.51
一、被告通辽市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货款4824831.53元,借款2000000.00元,利息1543920.45元,同时从2017年1月1日起以6566079.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258751.9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31.00元,由原告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承担7038.00元,被告通辽市惠民供热有限公司承担6929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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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1402民初1513号
被告
原告:
葫芦岛大世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辽1104民初2272号
被告
原告:
盘锦先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3-07-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402民初3608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被告:
赤峰腾达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2-12-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402民初3608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被告:
赤峰腾达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402民初3608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被告:
赤峰腾达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2-03-30
6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14民终518号
被上诉人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9
7
合同纠纷
(2020)辽1402民初2854号
原告
原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被告:
通辽市惠民供热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11
8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被告:
葫芦岛渤海热电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18-12-12
9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5
10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葫芦岛渤海钢管防腐保温厂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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