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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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海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干县城投泰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份转让款2,900万元;二、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海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干县城投泰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485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6日、2021年6月16日起算,另以47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三、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海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干县城投泰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赔偿律师费10万元;四、驳回原告余干县城投泰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575元,原告余干县城投泰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3,749元,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海汴负担191,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8-12 | 〔2021〕沪0115民初66553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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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沪0115执20008号 | 2022-08-12 | (2021)沪0115民初6655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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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61123071843806A | 设立通知书 | 照明灯具及相关配件的技术研究、加工、制造、销售;城市道路照明施工;电子信息和光电领域检测和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3-07-12 | 2033-07-11 |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暂缺 | -- | 准予许可 | -- | 2099-12-30 | 省林业厅 | |
3 | 55 | 规范企业 | 规范企业 | 2020-08-31 | 2030-08-31 | 玉山县统计局 | |
4 | 暂缺 | -- | 准予许可 | -- | 2099-12-30 | 玉山县规划局 | |
5 | 赣林地审字[2016]0476号 | -- | 年产2亿套LED照明及配套产品 | -- | 2099-12-31 | 江西省林业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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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212执479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3-10-25 |
2 | -- | (2023)浙0212民初5683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盛西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70064.6 | 一、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盛西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032.3元,并支付以85032.3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盛西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费8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宁波盛西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7.5元,由原告宁波盛西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元,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06 |
3 | 合同纠纷 | (2022)赣10民终1189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7-29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沪01民终541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上诉人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海汴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7-21 |
5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1942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汇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 138930 | 确认原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签署的55468-2《参展合同》、55468-4《参展合同》自2022年1月13日解除;
被告北京汇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参展费用138930元;
驳回原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8.6元,由被告北京汇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汇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02 |
6 | 合同纠纷 | (2022)赣1027民初226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645869.21 | 一、被告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315869.2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18日止),并支付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9.75%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和复利(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9.75%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列项如下:诉讼费3034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人民币5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0000元;
三、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与被告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诉讼费303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两笔费用,原告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入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5 |
7 | 其他 | (2022)赣1027财保1号 | 被申请人 | - | 500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1-06 |
8 | 其他 | (2021)苏1291执恢159号 | 被执行人 | - | 82688542.14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W某某、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鼎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688542.1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7-27 |
9 | 其他 | (2021)粤01民终984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30.7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倬诚荟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7-15 |
10 | 其他 | (2021)粤01民终984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98.43元,由上诉人广东兴奇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7-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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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3-03-20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股权转让纠纷 | W某某、Z某某、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众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玉山县鼎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众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
3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泉州市鲤城区金燕贸易有限公司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4-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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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赣1123民初310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 被告: 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3-10-23 | |
2 | -- | (2023)赣1123民初310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3-10-23 | |
3 | -- | (2023)赣1123民初310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3-10-23 | |
4 | -- | (2023)赣1123民初310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3-10-08 | |
5 | -- | (2023)赣1123民初310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23-10-08 | |
6 | 合同纠纷 | (2023)浙0212民初5683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盛西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
7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2)赣1181行初93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玉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上饶市德兴市人民法院 | 2022-09-27 | |
8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沪01民终541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被告: 余干县城投泰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06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赣1027民初226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抚州市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2-03-07 | |
10 | 展览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1942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汇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