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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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增值税(企业管理服务)纳税申报。经我局2016年10月27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国税限改〔2016〕100578号)对你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已于2017年12月21日进行改正。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国税限改〔2016〕100578号)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大金税二罚告〔2021〕1号),你单位表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三十四条(五)在限期届满一百八十日内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 ...更多 | 罚款 | 2000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2021-04-21 | 大金税二罚〔20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