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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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皖1524民初5403号 | 原告 | 原告: 金寨县聚鑫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金昆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63581.4 | 被告安徽金昆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寨县聚鑫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6358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被告安徽金昆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1-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504执89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皖1504执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2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524民初3546号 | 原告 | 原告: 金寨县聚鑫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 | 44976 | 被告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寨县聚鑫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449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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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504民初1563号 | 原告 | 原告: 金寨县聚鑫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524民初3546号 | 原告 | 原告: 金寨县聚鑫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金寨华仑全表食品有限公司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