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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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 |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4-19 | 桂北市监罚海〔2022〕14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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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桂民申238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F某某、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8-11-23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桂05民终1301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L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F某某、L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一审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F某某、L某某;上诉人L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F某某、L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2-29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桂0502民初211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F某某,L某某 被告: 北海珍珠城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海盛华商业置业有限公司 | 16000 | 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F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F某某、L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8-01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3)海执字第92号 | 被执行人 | - | -- | 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案字(2012)第16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3-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