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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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881民初1454号 | 原告 | 原告: 营口特种汽车轴瓦有限公司 被告: 班兆吉 | 651504.51 | 被告班兆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特种汽车轴瓦有限公司货款651504.51元,并从2019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营口特种汽车轴瓦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5元,减半收取5157.5元,由被告班兆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