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李岳军
9111000071093270XE
750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8号楼1层1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2项招标公告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8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7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74

    中标 8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7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兴一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331)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12-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2
9111000071093270XE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07-02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青审批(2020)42号
新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020-09-21
2099-12-31
青龙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4
9111000071093270XE
新标准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
2019-02-22
2034-07-0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
津海审〔2016〕194号
旧标准
--
nn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n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中国水电天津南港海上风电场一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中国水电天津南港海上风电场一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变更报告》(以下简称《变更报告》)提出核准意见如下:n一、本工程位于南港工业区南防波堤附近,沿南防波堤外侧坡面建设18座风机基础。因南港工业区南防波堤建设方案调整,风机组2#、3#、4#、5#风机组位置进行了调整,2#和3#位于滩涂区域(水深小于0.5米),4#、5#位于水深大于3米的海水区域。2#机位向西南平移约29米;3#位向西平移约58米;4#机位向西北平移约98米;5#机位向西北平移约157米。n二、项目调整内容符合《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4-2020年)》要求。《变更报告》的编制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单位按照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审核我局同意该《变更报告》对工程环境影响的评价,同意该工程项目的建设。n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变更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n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n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工作。n六、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负责该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工作。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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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市海洋局
6
津海审〔2016〕198号
旧标准
--
n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n你公司报送的中国水电天津南港海上风电场一期工程的海域使用申请已经我局审核,获得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 一、该项目名称为:中国水电天津南港海上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位于南港工业区规划范围的南边界。批准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电力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项目性质为经营性用海,面积为3.0418公顷(其中建设填海造地2.0896公顷,非透水构筑物0.9522公顷),建设填海造地用海使用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50年,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使用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30年,海域使用金标准为三等(分别为建设填海造地1050000元/公顷,非透水构筑物900000元/公顷),海域使用金应一次性缴纳3051060元。n二、中国水电天津南港海上风电场一期工程批准界址点坐标见下表:n非透水构筑物界址点编号及坐标(纬度|经度)n三、请尽快派员到我局开具海域使用金缴款书,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缴纳完该项目海域使用金后,到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电话:23112660)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n四、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限、面积、范围及用海类型使用海域。如果超出批准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用海申请。如有变更,必须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应经我局验收,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n n特此通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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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6-10-18
市海洋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苏08民终1600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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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2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0)苏08民初648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1-02-07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5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920
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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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辽01民终22510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5
2
--
(2023)辽0124民初1664号
被告
原告:
辽宁众诚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库宏亮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宏恩图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电建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库县人民法院
2023-11-23
3
合同纠纷
(2023)辽0124民初1664号
被告
原告:
辽宁众诚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库宏亮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宏恩图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电建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库县人民法院
2023-11-17
4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022)苏08民终1600号
第三人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16
5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022)苏0831民初25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电建昇和(金湖)新能源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2-03-22
6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022)苏0831民初2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电建昇和(金湖)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2-02-08
7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42011号
被告
原告: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1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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