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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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联系方式无效 | 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情况报送至邮箱。纳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 |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10-17 | 冀建建市函〔2023〕241号 | |
2 |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 罚款3100元。 | 3100 | 国家税务总局长垣县税务局 | 2020-05-12 | 新长税罚〔2020〕59号 | |
3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业绩弄虚作假 | 决定对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更多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20-02-14 | 建办市函〔2020〕4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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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地税一局 税通 〔2017〕 18 号 | -- | 核准 | -- | -- | 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长建字﹝2020﹞78号 | 资质审批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2020-05-19 | 2025-05-19 |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长建字﹝2024﹞29号 |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长垣市2024年第一批交通及水利类施工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2024-03-11 | 2029-03-11 |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长地税 税通 〔2016〕 15971 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 | |
5 | 公告﹝2024﹞2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3年第十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2024-01-10 | 2027-01-10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6 | 长建字﹝2022﹞91号 |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长垣市2037年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2022-04-18 | 2027-04-17 |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长建字﹝2022﹞64号 | 长垣市2021年第七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2022-03-09 | 2027-03-09 |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公告﹝2023﹞19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3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情况的公告 |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乙级、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乙级 | 2023-04-08 | 2028-04-08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公告﹝2024﹞3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情况的公告 | 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 | 2024-02-05 | 2029-02-05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0 | 长建字﹝2022﹞182号 |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长垣市2022年第五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 2022-10-24 | 2027-10-24 |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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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豫0783民初5025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Y某某,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市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20993.71 | 一、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F某某各项损失188,910.09元。二、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F某某各项损失32,083.62元。三、驳回F某某对长垣市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元,F某某承担132元,Y某某承担2,000元。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783民初7897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9元,由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2-28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豫07民终6687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1元,由上诉人Z某某、H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28 |
4 | 合同纠纷 | (2021)豫1522民初548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1-12-2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522民初4716号 | 被告 | 原告: 光山县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 | -- | 本案准予原告光山县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的起诉 ...更多 | 2021-11-08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豫0728民初4288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H某某,Z某某,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一、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N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053.65元。
二、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N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8694.43元。
三、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N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9129.62元。
四、保留N某某后续治疗的诉讼权利。
五、驳回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6元,由H某某承担3168元,Z某某承担2185元,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57元,N某某承担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更多 | 2021-10-22 |
7 | 其他 | (2019)津01民终1864号 | 被上诉人 | - | 43789066 | 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6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1663450元;
三、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的利息,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1月12日以10731083元为基数、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9月8日以9731083元为基数、2017年9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1663450元为基数,以上各阶段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富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95元,由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912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富美建设有限公司),由被上诉人富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8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483元,由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97493元,由被上诉人富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99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11 |
8 | 其他 | (2018)津0106民初2919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富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8-09-20 |
9 | 其他 | (2018)津0106民初2917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富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 | 5920000 | 一、自判决生效起十五天内,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富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960000元。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未支付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已施工结算完毕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自判决生效起十五天内,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296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河南省富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富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15240元,由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20元,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3 |
10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8)豫0728民初87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滑顺利,河南省富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1062 | 一、滑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劳务
工资1062元。
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滑顺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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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劳务合同纠纷 | H某某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3-05-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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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豫07民终1598号 | 上诉人 |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5 | |
2 | -- | -- | 上诉人 |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5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4 | -- | (2024)豫0783民初202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5 | --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6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新乡市牧野区添福建筑材料租赁处 被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023-11-28 | |
7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3-11-24 | |
8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3-11-21 | |
9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3-11-07 | |
10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富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3-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