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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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豫0522民初2187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二分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润达产业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准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二分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润达产业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更多 | 2022-05-31 |
2 | 票据纠纷 | (2018)豫0191民初15093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辽宁东盛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资光伏电力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二分公司 | 3000000 | 一、被告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万元及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辽宁东盛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资光伏电力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二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任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三、驳回原告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64元,减半收取155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8-11-01 |
3 | 票据纠纷 | (2018)豫0191民初15093号 | 被申请人 | - | 3033042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辽宁东盛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资光伏电力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二分公司名下价值303304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更多 | 2018-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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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上诉人 | -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