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李沃然
91442000MA4W07JG4H
100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沙溪镇港园村沙溪中学右侧(刘国伟厂房B栋)1-2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严重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4条,开庭公告9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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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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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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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604执2835号
2022-02-23
(2021)粤0604民初40253号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105执17788号
2021-06-15
(2020)粤0105民初30162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672528
(2023)粤2072执924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01-16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2072民初1164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李沃然
1001945.78
一、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李沃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偿还欠款本金999945.78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为正常利息88695元、罚息25914.47元、复利2475.18元。之后不再计算利息,自2022年8月19日起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借款本金及应付未付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7%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李沃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684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李沃然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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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4执283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粤0604执28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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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7536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中山丽彦服饰有限公司,李某,M某某
1061263
一、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支付货款1051263元及违约金(以10512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万元; 二、被告李某对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0元,减半收取为799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负担731元,由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李某负担7264元。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6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李某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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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0025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中山市华利宝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华利宝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2-02-25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执2583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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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758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中山丽彦服饰有限公司,李沃然,M某某
--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27元,减半收取为4014元,由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负担(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丰诚布业商行已预交8027元,剩余40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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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1086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琦晟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438505.3
一、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琦晟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7505.3元及利息(以417505.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琦晟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维权费2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琦晟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44元,合计1071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琦晟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琦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51元,由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10663元(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山市琦晟纺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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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4民初4025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德纳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李沃然
188489.1
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德纳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489.1元及利息(利息以173489.1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德纳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被告L某某对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德纳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284元,由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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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29579号
被告
原告:
渡帮针织科技(中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23722.02
一、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渡帮针织科技(中山)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22.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3722.02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2372.2元); 二、驳回原告渡帮针织科技(中山)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该款原告渡帮针织科技(中山)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渡帮针织科技(中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1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渡帮针织科技(中山)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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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0
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4727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沙溪镇骏昇印花厂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沙溪镇骏昇印花厂撤诉处理
2021-07-20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2072民初1164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08-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4民初4025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德纳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12-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29579号
被告
原告:
渡帮针织科技(中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10-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2072民初16070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金利达纱线漂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10-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24879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沙溪镇半岛纸业店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9-27
6
加工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1910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嘉利华印花厂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05民初3016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天之山纺织布行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8
加工合同纠纷
(2020)粤2071民初28220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安泰宏服装工艺厂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03
9
加工合同纠纷
(2020)粤2071民初28220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安泰宏服装工艺厂
被告:
中山市星华服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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