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张来
123301104703906561
40122.81万元
-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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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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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医保临平罚决字〔2023〕第000029号案件名称: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不合理使用医保基金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规行为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在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金额202556.6元。被处罚人已主动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行政处罚的种类:处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02556.6元。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六)项,《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医疗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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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伍佰伍拾陆元陆角(¥202,556.60)
202557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临平分局
2024-02-04
杭医保临平罚决字2023第000029号
2
被处罚人: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现已查明: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537.10元。罚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具体缴款方式另行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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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5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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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2023-09-26
临平卫医罚202333号
3
--
其他
本机关认为,你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情节后果“发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情形有2处一下的”、“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罚款5000-6500元”。拟给予你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n本机关依法向你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传罚告[2017]0074号),告知你院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具体内容(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放弃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院有依法免于处罚的情节。现本机关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n限你院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n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n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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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区卫生局
2017-09-26
杭余卫传罚〔2017〕0074号
4
见处罚结果
其他
现查明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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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6-03-15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6〕18000062号
5
见处罚结果
其他
现查明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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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6-03-15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6〕18000063号

信用中国 2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浙卫健(03)微准运字(2024)067号
新标准
330101240218856162082
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你(单位)于2024-02-18提出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02-18受理,受理号为330101240218856162082。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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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2026-02-17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2
(浙)卫许变字(2024)第3301130046号
新标准
330113240407885429617
X射线影像诊断
1970-01-01
2099-01-01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3
浙卫健(03)微准运字(2024)057号
新标准
330101240206854831506
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你(单位)于2024-02-06提出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02-07受理,受理号为330101240206854831506。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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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2026-02-06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4
330113220323867814045
新标准
330113220323867814045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2022-03-23
2099-12-31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5
330113220323868315834
新标准
330113220323868315834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2022-03-23
2099-12-31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6
(浙)卫许变字﹝2022﹞第3301130019号
新标准
330113220323868315834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2022-03-23
2099-12-31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7
(浙)卫许变字﹝2022﹞第3301130018号
新标准
330113220323867814045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2022-03-23
2099-12-31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8
浙()卫放证字(2011)第330110F00003号
新标准
330113221101887498023
X射线影像诊断
2022-11-02
2099-12-31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9
330101220809848031982
新标准
330101220809848031982
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你(单位)于2022-08-09提出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08-09受理,受理号为330101220809848031982。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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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2099-12-31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0
浙卫健(03)微准运字(2022)717号
新标准
330101221208805527141
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你(单位)于2022-12-08提出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12-12受理,受理号为330101221208805527141。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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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2099-12-31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110民初991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宣汉县新华镇中心卫生院
5000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17858.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T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290元;由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负担1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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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2
合同纠纷
(2017)浙0110民初1629号
被告
原告:
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杭装饰分公司,D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
125650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支付原告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杭装饰分公司、D某某装修费、恢复原状费、管理费、设计费共计124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杭装饰分公司、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原告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杭装饰分公司、D某某负担1417元,由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负担1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2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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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浙0110民初12302号
其他
-
--
--
2017-07-31
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4)杭余知初字第1号
被告
原告: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
85000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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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7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13民初35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3)浙0113民诉前调1033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L某某
被告:
上海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3-10-27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3)浙0113民诉前调1033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L某某
被告:
上海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3-10-27
4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3)浙0113民诉前调1033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L某某
被告:
上海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3-10-27
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浙0113民诉前调112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3-08-29
6
--
(2022)浙0113民诉前调109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3-04-27
7
--
(2022)浙0113民诉前调109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3-03-27
8
--
(2021)浙0113民诉前调112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3-03-17
9
--
(2022)浙0113民诉前调109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3-03-14
10
--
(2022)浙0113民诉前调109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
--
2023-01-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