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何建刚
91420581585462816B
5000万元人民币
-
宜都市红花套镇宜华大道20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拟建项目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9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容15鄂E11353﹝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22-04-14
2099-12-31
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容15鄂E11354﹝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22-04-14
2099-12-31
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容15鄂E06363﹝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19-12-29
2099-12-31
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容15鄂E06362﹝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19-12-29
2099-12-31
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
都市住建消审字﹝2020﹞第0039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宜昌市天然气液化储气调峰基地LNG储罐扩建项目24500m³LNG双金属全容储罐工程
2020-11-13
2025-11-13
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容15鄂E06365﹝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19-12-29
2099-12-31
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
容15鄂E06361﹝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19-12-29
2099-12-31
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
容15鄂E06481﹝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20-11-16
2099-12-31
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
都住建消验字﹝2021﹞2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昌市天然气液化储气调峰基地LNG储罐扩建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2021-01-05
2026-01-05
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容15鄂E06795﹝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19-12-29
2099-12-31
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5民终549号
被上诉人
-
267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8元,由鑫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50元,由枝江市鸿胜达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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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鄂0581民初1854号
被告
-
111000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市北方工程压缩机制造厂要求被告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1.1万元、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两项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保全费1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蚌埠市北方工程压缩机制造厂负担,反诉费4684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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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鄂0581民初1854号
被告
原告:
蚌埠市北方工程压缩机制造厂
被告:
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
115000
一、冻结被告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三、需要延长保全期间的,原告应于本次保全期间届满前15日(从本院收到续保申请之日起计算)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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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北民二初字第208号
原告
原告:
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174858
一、被告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货款67429元; 二、被告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7429元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原告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原告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被告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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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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