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锐禾滨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付群
913201150939404126
35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158号亚都天元居01幢617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0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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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宁经国税 许受 〔2017〕 341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5 月n 25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5 月n 25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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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2
宁经国税 许变更准字〔2017〕第107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5 月n 25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5 月n 25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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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3
宁经国税 许变更准字 〔2017〕 第92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7 月n 2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7 月n 2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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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4
(01210030)公司变更[2017]第01040023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锐禾滨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2044-03-19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宁经国税 许受字 〔2017〕 第631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7 月n 2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7 月n 2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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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6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7 月n 2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7 月n 2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112民初9551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锐禾滨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南京锐禾滨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3元,由南京锐禾滨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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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皖01民终3362号
被上诉人
-
535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8元,由上诉人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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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3
其他
(2017)皖0111民初10442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锐禾滨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20525.3
一、被告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锐禾滨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20525.3元; 二、被告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锐禾滨特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458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以31594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8元,减半收取计4579元,由被告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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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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