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黄建阳
91120104MA06U9BA25
2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南开区兴南街道三马路37号三层3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77条,开庭公告168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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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7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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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永奎教育培训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永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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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1-05
〔2022〕津0104民初6610号
2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其他
一、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许金花培训费10550元,分两期退还,具体为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前退还原告许金花5275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退还原告许金花5275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许金花,卡号:621700006000622437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富力支行)二、如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许金花有权就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0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许金花;四、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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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5-09
〔2021〕津0104民初9775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解除原告侯雪萌与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的《学历提升培训服务协议》;二、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侯雪萌培训费21000元及利息621.4元,具体给付时间为:于2021年7月13日前退还原告侯雪萌7621.4元,于2021年8月1日前退还原告侯雪萌7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退还原告侯雪萌7000元;三、如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二项约定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侯雪萌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以2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付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双方就此纠纷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1年7月13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侯雪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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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津0104民初8523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解除原告郭菲菲与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的《学历提升培训服务协议》;二、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郭菲菲培训费35000元,具体给付时间为:于2021年7月13日前退还原告郭菲菲8750元,于2021年8月13日前退还原告郭菲菲8750元,于2021年9月1日前退还原告郭菲菲875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退还原告郭菲菲8750元,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任意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此纠纷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1年7月13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郭菲菲。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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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津0104民初9076号
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19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4-19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04执99号
2023-01-05
(2022)津0104民初6610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04执恢516号
2022-05-09
(2021)津0104民初9775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04执恢112号
2022-02-17
(2021)津0104民初8523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04MA06U9BA25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019-10-22
2099-12-31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7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04执恢124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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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2
--
(2023)津0104执恢53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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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3
--
(2023)津0104执恢53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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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4
--
(2023)津0104执205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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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5
--
(2023)津0104民初48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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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6
--
(2023)津0104民初497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0000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Y某某培训费用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Y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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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7
--
(2023)津0104民初24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5000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的《学历提升培训服务协议》解除; 二、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培训费用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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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8
合同纠纷
(2023)津0104执异108号
被执行人
-
2000000
一、追加被申请人黄建阳、X某某、L某某、L某某为(2022)津0104执65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黄建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02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2)津0104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承担责任;三、被执行人X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6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2)津0104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承担责任;四、被执行人L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2)津0104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承担责任;五、被执行人L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2)津0104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承担责任。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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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9
合同纠纷
(2023)津0104执189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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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10
其他
(2023)津0104执115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1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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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开庭公告 16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9-28
2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9-28
3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5-22
4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3)津0104民初4827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4-23
5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3)津0104民初4973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4-20
6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3-27
7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3-27
8
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3-24
9
服务合同纠纷
(2023)津0104民初2484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3-20
10
服务合同纠纷
(2023)津0104民初2484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3-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