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姚清善
91370214MA3CK8EF6B
5666.67万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铁骑山路177-09号网点
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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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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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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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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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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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2016)
其他
给予警告,处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
50000
城阳区城建规划局
2018-11-01
青城建罚〔2018〕第2064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鲁0202民初578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被告:
W某某,T某某,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
979065.85
一、被告W某某、T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本金人民币958207.29元、利息20366.59元、罚息491.97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对被告W某某、T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33元,由被告W某某、T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W某某、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2022-08-31
2
--
(2022)鲁0202民初578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被告:
W某某,T某某,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
979065.85
一、被告W某某、T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本金人民币958207.29元、利息20366.59元、罚息491.97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对被告W某某、T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33元,由被告W某某、T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W某某、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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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3
合同纠纷
(2021)鲁02民终14194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H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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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4
合同纠纷
(2021)鲁0214民初458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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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5
合同纠纷
(2020)鲁0214民初77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
200000
准许原告W某某、原告乙安帮撤回对被告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W某某、原告乙安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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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6
合同纠纷
(2019)鲁0214民初字第120号
其他
-
--
--
2019-01-0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被告:
T某某,W某某,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2-07-19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6
3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4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鲁0214民初593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R某某
被告:
青岛狮峰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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