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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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13民终4530号 | 被上诉人 | - | 342240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东邦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27钢板的租金342240元及利息(以34224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67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上诉人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23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鲁1302财保352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1500000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邦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2-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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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邦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鲁1302民初272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邦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